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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同意占用他人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同時可對其罰款。如果造成他人權(quán)利受損,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nóng)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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