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雇傭協(xié)議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1)二者的歷史不同。
(資料圖)
2、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chǎn)生了雇傭合同。
3、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jīng)濟較為發(fā)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
4、 (2)性質不同。
5、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6、 (3)目的不同。
7、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8、 (4)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9、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xiàn)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xiàn)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10、 (5)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11、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12、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
13、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14、 (6)法律調整不同。
15、勞動合同由、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
16、目前,我國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guī)制。
17、 (7)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18、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19、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20、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21、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2、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3、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xù)訂勞動合同。
24、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5、如虛假承諾優(yōu)厚的工作條件。
26、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
27、如雙方當事人未經(jīng)協(xié)商,或者未經(jīng)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28、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
29、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yè)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30、 6、違反規(guī)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
31、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32、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
33、如招用童工、冒簽合同等。
34、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
35、如規(guī)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36、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
37、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38、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
39、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40、 1侵犯自主擇業(yè)權利的勞動合同。
41、如設定巨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42、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
43、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yè)禁止條件等。
44、 類似于保姆和雇主之間,其實簽訂的協(xié)議就屬于雇傭協(xié)議,雇傭者本人只需要對雇主一個人負責,基本上就是做好自己平時的散碎工作即可,相對來說,要比勞動關系輕松一些,在勞動關系當中不可能簽訂所謂的雇傭協(xié)議。
45、勞動關系一旦建立,解除的流程也是法定的,可是雇傭協(xié)議隨時隨地都可以提出。
46、 延伸閱讀: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入職后多久簽勞動合同,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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