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晚四川成都,在C6276次列車上,一個女孩獨自乘坐高鐵時,座位后三個座位一共坐了兩大三小共5個人,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在玩游戲時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
女孩回頭制止時,孩子媽媽卻稱孩子還小不至于說孩子。
(資料圖片)
后雙方發(fā)生口角,在爭執(zhí)中孩子媽媽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進行了還擊,后來車上一東北大哥仗義出手,幫女孩教育了孩子的父母。
?事后孩子家長先報警,當晚11點,女孩被傳喚至綿陽市江油派出所做筆錄,第二天下午2點半又回到成都做筆錄直至6點結束。
5月4日晚8點,雙方被傳喚至派出所做筆錄,直到凌晨3點半結束,警方依法對女孩處以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
女孩稱,在此次警方調解過程中,孩子家長提出了和解,她表示完全接受處罰,但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賠償。
最終,成都鐵路公安局認定雙方構成“互毆”。警方依據(jù)雙方在事件沖突中的表現(xiàn)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打女孩罰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處罰5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發(fā)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并對女孩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月7日,被打女孩在社交媒體發(fā)文稱其堅持不和解,目前已申請行政復議。
她表示,“我始終覺得仗著人多最先惡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后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啥后果,這樣的結果我說服不了我自己?!?/p>
此事引發(fā)公眾的高度關注和熱議!
?也有極少數(shù)網(wǎng)友持不同看法:這個小姐姐雖然出了口惡氣,但以后怎么辦?
大部分網(wǎng)友的觀點和疑問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正當防衛(wèi)和互毆的界限應當如何來判定?
二是質疑兩方都被罰款的處理結果是不是警方在“和稀泥”?
三是面對他人的侵害,我們是不是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誰鬧誰有理?
處置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立法理念
5月8日晚上,司法部官微“中國普法”就事件發(fā)聲:“高鐵掌摑事件”,這些疑問待厘清!
?三個疑問需要厘清
該處罰結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熱議,輿論近乎“一邊倒”地支持該女子不要和解,要復議。
梳理中我們發(fā)現(xiàn),此事還有一些疑問需要厘清,以讓公平正義能被大家看得見、聽得懂。
一、什么是互毆?
實際上,該案之所以引起廣泛討論,關鍵還是在于警方給予該案性質的認定——互毆。
通常認為,“互毆”即相互斗毆,是指參與者在斗毆意圖、傷害故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的互相侵害的行為。有學者將互毆區(qū)分為真正的互毆和非真正的互毆,前者指雙方事先約定的相互攻擊行為,后者則非基于雙方事先約定,也是司法實踐中對其與正當防衛(wèi)作出區(qū)分的難點所在。
另外,聯(lián)系聚眾斗毆罪的相關規(guī)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毆”的概念。根據(jù)《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shù)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斗毆的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互毆”故意是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基礎,嚴重互毆可能升級為聚眾斗毆,構成犯罪。
二、如何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通常認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需滿足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我國民法典也明確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事實上,“互毆泛化”問題存在良久,盡管理論與實務界作出了諸多改變的努力,將案件認定為互毆而否定正當防衛(wèi)仍是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對此,今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作出了進一步規(guī)定。
《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并指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fā)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shù)谋┝?、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jié),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三、該事件能否認定為互毆?
具體到此次事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jù)。
其一,案發(fā)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于這種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jiān)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jiān)護責任。
其二,家長方對沖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jiān)管不力,到被指責后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于家長方。
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采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后便坐下,體現(xiàn)了其在努力避免沖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后且其后繼續(xù)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wèi)性,不同于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專家:“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事實上,像這種非惡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會建議雙方進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會進行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一經下達,相關信息會在公安機關的系統(tǒng)內登記,而且這個違法記錄是伴隨終身的。
該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場所吵鬧、撞擊前排乘客椅背的行為其實是孩子家長監(jiān)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認為是有錯在先。在受擾乘客(也就是該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滿而制止時,孩子父母不但沒有正確引導、教育,反而出口辱罵、動手打人,如此行為也著實讓人難以認同。這也是輿論對該案件認定、處罰結果不滿的重要原因。
金澤剛認為,案件已經引起廣泛討論,有關機關更應嚴格依法界分、對相關行為作出準確認定以及公正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與過于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不利于鼓勵人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悖。
金澤剛稱,寬容反擊者,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適度反擊不屬于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處罰。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機鬧”事件的風向標,賦予更多人站出來制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以及維護自己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心。
總之,“女子遭掌摑還手”被認定為互毆,如何讓公眾信服,也許還要厘清一些疑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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