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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在線酒店預訂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法院認定被告某在線酒店預訂平臺的運營方在非五星級酒店后標注五顆星圖形,使消費者誤以為該酒店為國家旅游局評定的五星級酒店,屬于欺詐行為,判決被告承擔3倍賠償性懲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7月26日《法治日報》)
星級酒店是由國家(省級)旅游部門評定的、能夠以夜為時間單位向游客提供配有餐飲及相關服務的住宿設施。根據我國《星級酒店評定標準》,酒店按等級標準以星級劃分,共5個星級標準。其中,五星級酒店由全國旅游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是目前我國等級最高的星級酒店。
平臺亂標“五星級”標簽被判賠,給企圖利用虛假“五星級”標簽欺詐消費者的平臺和經營者敲響了警鐘。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把不屬于五星級的酒店貼上“五星級”標簽,已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構成消費者欺詐,被法院開出3倍懲罰性賠償罰單,完全是咎由自取。
試圖以魚目混珠的方式對酒店亂貼“五星級”標簽,也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始作俑者需要承擔發(fā)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此外,這種行為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之規(guī)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始作俑者須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遏制不良商家魚目混珠的欺詐伎倆,不能僅憑監(jiān)管部門的依法查處,也有賴于消費者的“用腳投票”。消費者的“用腳投票”,不僅可以讓不良商家體會到失去消費者支持的痛感,倒逼其主動打消欺詐歪念,也可以與監(jiān)管相得益彰地形成共治合力。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遏制不良商家魚目混珠的欺詐伎倆,營造一個能讓消費者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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